关于在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办学检查的紧急通知
赣劳社培[2008]4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管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密发[2008]2号)要求,我省将于近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大检查,对所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为指导大家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工作,我们制定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要点(见附件),请根据检查要点认真做好各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方法、时间和步骤 。这次大检查,采取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与省厅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7月10日-7月20日)。各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对照检查的内容进行自评,7月25号之前将自查情况的书面材料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2、重点检查阶段(7月15日-7月25日)。省劳动保障厅派出检查小组,重点抽查部分职业培训机构。
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7月25日之前将所管辖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大检查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把此次检查作为规范办学行为,推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一个大事来抓。
2、认真做好迎检和自查工作。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成立迎检和自查机构,对照检查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暂时纠正不了的,要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办学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各单位在大检查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与省劳动保障厅职业培训处联系。联系人:钟阳萍、胡叶青;联系电话:0791-6258590。
附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要点
二○○八年七月九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要点
一、依法办学情况
(一)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培训类型和层次办学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异地办学或设有分支机构以及转包培训等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三)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情况。
(四)制定规章管理制度,包括教学(实习)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各专业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技能结构。
(六)任课老师持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情况。
四、教学管理情况
(七)培训场所落实相关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和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的情况。
(八)教学和实训的基本条件,设备、设施配置情况。
(九)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包括相应专业(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及备案情况,按照规定学时实施培训情况等。
(十)学生对教学管理和培训质量的满意程度。
五、学生管理情况
(十一)学生食宿场所在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情况。
(十二)学生日常管理和校园秩序情况。
(十三)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和安全保障情况。
六、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四)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情况,及向社会公示情况。
(十五)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六)助学金管理与发放情况。
七、招生简章和发布广告情况
(十七)如实制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并依法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批)情况。
(十八)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培训活动以及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情况。